陕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助农民的后代人人有书读的使命,资助来自农村经济欠发展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继续学业,是希望工程资助服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陕西青基会”)作为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为保证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工作在合法、诚信、公开、高效的原则下开展,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陕西青基会设立希望工程助学金,长期实施希望工程学生资助。

第四条 陕西青基会以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名义开展的筹款、助(奖)学金管理和资助服务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采取捐赠人与受助人结对资助的方式。

第六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包括 “希望工程1+1”(资助小学生、初中生)、“希望之星”(资助高中生)和“希望工程圆梦行动”(资助大学生)等项目。

第二章 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七条 资金的募集

(一)为希望工程学生资助所开展的资金募集活动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二)陕西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捐助标准由陕西青基会依据中国青基会标准及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参照执行。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学生资助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式和标准可根据本规则另行确定。

(三)接受捐款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凭此票据可申请免税。

(四)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筹款,须经陕西青基会授权。

 第八条 资金的管理

(一)陕西青基会对希望工程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接受社会捐赠的陕西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对希望工程学生资助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三)希望工程学生资助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的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程序

第九条 资助对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对象为来自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生(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初中生、高中生(包括职业教育),以及考入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

第十条 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政府确定的扶贫标准;

2、品学兼优;

3、符合上述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孤儿、单亲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及其他符合社会优抚条件家庭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资助的权利。

(二)受资助学生产生程序

1、受资助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产生程序

1)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根据陕西青基会的具体要求将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至各学校;

2)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在校园公布;

3)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资助实行本人申请制(小学低年级学生可在家长或老师的帮助下申请),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陕西青基会制定的申请表,小学生、初中生填写《“希望工程1+1”学生资助申请表》,高中生填写《“希望之星”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申请表中须有学校及村委会意见,申请人信息须准确无误;

4)学校初审后将待资助学生信息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文中须注明县(市)团委或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及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5)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受助生抽样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的真实性负责;

6)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将《申请表》、《调查表》上报至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7)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一助一”结对处理。

2、受资助大学生的产生程序

1)大学生的资助实行本人年度申请制;

2)当年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生源地申请,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高校申请;

3)通过生源地申请的待资助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

①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根据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的具体要求将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至各学校;

②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及时告知当年高考成绩达到二本录取线以上的学生;

③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④学校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初审无异议后,报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⑤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受助生抽样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的真实性负责;

⑥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及《调查表》上报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一助一”结对处理。

4)通过所在高校申请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

①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将资助名额及资助要求通知各学校;

②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在大学校园公布;

③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申请连续资助项目的填写《“希望工程圆梦行动”连续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④学校须对申请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⑤学校将待资助学生信息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文中须注明安排资助名额机构的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上报至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⑥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一助一”结对处理。

第四章 资助方式、资助管理及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分为一次性资助和连续资助两种类型,资助类型根据捐赠人意愿及捐款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需向捐赠人复信反馈受资助后的学习生活情况;如发现连续资助项目中学生不复信,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有权对该学生终止资助。小学低年级无写信能力的受助学生,可由班主任代写(代写时需在信中写明由老师代写),学生签名;小学三年级以上的受助学生须由本人写信。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所在学校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受助学生档案,当受助学生本人出现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建立受助学生跟踪反馈机制,采取实地考察、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项目跟踪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省青基会抽样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团市委抽样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团县委抽样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五条 终止及调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终止对受助学生的资助:

(一)不能继续学业;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

(三)受法纪处分;

(四)不向捐赠人写信反馈情况;

(五) 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六)弄虚作假。

受助学生的资助终止和调换由学校提出,由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通知捐赠人,听取捐赠人意见后决定。

第十六条 助学金的用途及发放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其发放分为按学期和学年两种方式。大学阶段的助学金发放采取“直通车”方式,助学金直拨至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助学金拨至项目实施地所在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由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发放至学生本人,并及时上报助学金领取签名册至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第十七条 希望工程资助公开课

助学金划拨到账后,学校应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希望工程资助公开课,内容为宣讲希望工程公益理念,发放《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结对卡》(以下简称《结对卡》),指导受助学生在课堂上给捐赠人复信等。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工作各相关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受助学生

1)获得希望工程资助;

2)遵纪守法,勤奋学习,诚实守信;

3)个人长期保存《结对卡》;

4)通过书信等方式与捐赠人进行沟通反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5)接受捐赠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6)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有能力的时候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2、学校

1)在校内公布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条件,宣传希望工程“助农民的后代人人有书读”的使命;

2)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择优推荐,并在校园内公示待资助名单;

3)做好希望工程助学金的项目管理,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希望工程资助公开课;

4)建立本校受助学生档案,档案期限为永久;

5)督促希望工程受助学生履行义务;

6)接受捐赠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检查和监督。

3、县(市)团委或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1)与县级教育部门合作,按照本规则和具体项目要求,落实所有相关资助工作;

2)审核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资料,深入学校调查学校此项工作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3)及时、准确、规范地收集整理本县申请资料以及助学金发放登记等资料,并上报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4)督促学校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希望工程资助公开课和学生复信工作得到落实;

5)按年度建立本县受助学生档案,档案期限为永久;

6)接受捐赠人和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4、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

1)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2)执行本规则,落实好上一级青基会安排的学生资助名额,做好受助学生确定、助学金划(转)拨等各项工作;

3)根据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品牌授权管理规定》和希望工程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在本地区开展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筹款、基金管理和资助服务工作;

4)接受捐赠人、上级青基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相关规则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陕西青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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