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一封信和数份外交照会,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九二年正式批准公约时所加入的保留和声明,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保留和声明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把公约解释为只适用于活出生的儿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权利,不时按其需要,实施与那些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无权进入和停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士的进入、逗留和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法例,以及与取得和拥有居民身份有关的法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公约内“父母”一词解释为仅指那些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被视为父母的人。这一解释,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视为某一儿童只有单亲的情况,例如儿童只由一个人领养,或在某些情况下,儿童由一名妇女通过性行为以外的途径而孕育,生下该儿童的妇女被视为儿童的单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权利,不实施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内与可能要求调整在非工业机构工作并年满十五岁的少年人的工作时间有关的部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权利,在缺乏适当拘留设施时,或在认为成年人和儿童混合拘留会互为有利时,则不实施公约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内有关被拘留的儿童须与成年人隔开的规定。